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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07 18:02:01点击:481

信息摘要: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便民利企、优化服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0〕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1.对市发改委及以上部门立项的,由市级财政投资的各类房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纳入市本级管理。其余的房建与市政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由属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加强层级指导。辖区内具体项目管辖有异议时,由市住建局指定。

2.除房建与市政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由属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市住建局加强层级指导。辖区内具体项目管辖有异议时,由市住建局指定。

3.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由属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并对查验结果负责。

3.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

4.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当从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选取。

5.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优化办理流程

1.实现全程网办。打造“互联网+”申办方式,建设单位可选择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业务,实现在线上传电子资料、查阅告知信息、补充文件资料、查阅审查验收结果、打印消防审验结果文书。

2.推行告知承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办公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采取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

3.压缩审批时限。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房建与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承诺办结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承诺办结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

四、加强质量监督

1.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消防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指导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靠前,监督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内容一致。

2.严格消防产品、材料等质量管控。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标准,按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

3.规范消防产品、材料等检验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积极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实施阻燃装修材料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抽查其防火性能是否满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五、严格责任追究

1.对实施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分项分部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由市、县两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文件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并自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书报送省厅,由省住建厅上网公布并函告省消防救援总队。

附件:告知承诺书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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