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的质量,省住建厅特此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该细则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24年12月1日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将正式落地执行。这一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施工的质量保驾护航。
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规范化流程,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施工的高标准、高质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此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该细则已正式印发,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遵循执行。
2024年9月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流程,从而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施工能够达到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施工达到高标准、高质量,我们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泉州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泉州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依据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审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将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对于依法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我们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此外,专业建设工程的管辖分工将由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各项信息,包括办理事项、所需材料、流程及结果等,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应严格遵循《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所提供的办理要件完整、办理时限合规,并使用规定的文书式样。
第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需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同时,新建工程的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室内外消防设施,应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在设计、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时,相关标识工作得到妥善落实。
第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统一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同时,鼓励开发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便捷性。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将与施工图联合审查合并进行,经审查合格的,将一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于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审查合格的,同样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定工作,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将作为住建主管部门作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意见的依据。此外,住建主管部门还可聘请专家参与技术工作,专家需从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需符合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确保改造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联合自然资源部门,针对本地区制定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兼容性清单或负面清单,以更好地服务于既有建筑的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住建主管部门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循档案管理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归档指南》等相关要求。档案材料需保持完整、真实、规范,并确保及时安全地存档。当档案内容较多时,可进行分册管理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同时,鼓励采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需接受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依法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受理窗口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若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将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若材料可当场补正,则允许申请人即时完成补正;
(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或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补正的,将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五条 若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应依据《工作细则》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专家评审应在技术审查前完成,其意见将作为技术审查的重要参考。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技术审查。同时,严禁利用特殊消防设计或专家评审来规避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必须严格遵守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住建主管部门在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必须确保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遵循专家评审意见。若意见未得到落实,则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对于那些超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通过论证或加强措施能够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加强措施,之后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此外,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泉州消防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确保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共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填写相应的查验报告。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其检测报告应作为查验报告的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在办理泉州消防验收申请时,房屋市政类工程需提交省住建厅发布的生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免于提交其他特定附件。对于本省铁路、变配电、公路、港口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若存在特殊规定,则需遵循其规定。
住建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泉州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按照实施细则填写泉州消防验收评定表,并确保相关评定资料得到妥善归档。同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从事消防查验、设施检测和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时,必须遵循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具相关报告。需注意,同一建设工程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技术服务委托。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进行分类管理。若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竣工验收报告要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将依据其所在区域环境、使用功能、规模和高度、耐火等级、疏散能力以及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详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目录清单》(附件2),该清单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并实施动态调整。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一般项目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其他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泉州消防验收备案。而对于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泉州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需提供承诺书和泉州消防验收备案表。但若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等级,或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则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六条 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将依据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条件来决定是否出具备案凭证。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一般项目,在确认泉州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后,将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告知)凭证,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
第二十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备案抽查。具体抽取比例如下:
(一)对于重点项目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不低于60%;
(二)对于重点项目中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工业建筑,抽取比例不低于30%;
(三)对于重点项目中的其他项目,抽取比例不低于20%。
(四)对于一般项目,抽取比例将不低于5%。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的泉州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将依法撤销泉州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并责令停止使用,要求重新申报泉州消防验收备案,同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将调整为100%。
(一)对于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却故意拆分或以虚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
(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三)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
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备案(告知)凭证被撤销,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对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住建主管部门在确定其他建设工程为检查对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建设工程泉州消防验收相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合规,同时核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将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泉州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相关规定进行,并制作详细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省住建厅所有。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同时废止。若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则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文书式样(目录)
2.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详细分类目录清单
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各项规定的准确执行,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分类目录清单。这份清单涵盖了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的要点,旨在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明确的指导。通过这份清单,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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